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
一、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品標準管理,提高企業產品標準水平,保障產品質量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
二、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用于生產、加工或銷售的產品標準的制定、修訂、復審、備案等活動;藥品及農業種植、養殖產品等除外。
三、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,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,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。對已有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,鼓勵企業制定 嚴于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。
四、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,應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承擔責任。